
《集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集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12月31日由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集安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相关政策及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集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加快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吉建保〔2025〕2号);
《吉林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大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吉建保〔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三十二条。一是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部门职责。二是房源筹集和配售价格。明确了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方式、途径、标准、流程以及对确定配售价格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是准入条件。明确了保障分类、申请条件等。四是配售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线上申请流程,轮候库的要求及选房程序。五是封闭管理。明确了购房人的禁止性行为及运营管理单位回购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及回购价格的标准。六是监督管理。明确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七是附则。
(一)申请条件: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在集安市区无住房或住房人均面积小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流程: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在电脑客户端自主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或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纳入全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集安分库;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资格审核通过顺序组织申请人预约选房,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如出现申请家庭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电话或轮候库信息系统统一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修改申报信息后可再次提交申请。入库成功的申请家庭申报信息出现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修改信息,重新提交进行审核。
申购家庭选定房源后,应在3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购房手续,5日内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三)运营管理:购房家庭应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信息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流入市场上市交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房家庭办理不动产证满5年,可以申请退出;办理不动产权证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但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按规定进行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购房家庭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符合每个保障家庭只能购买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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