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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解读

  现将《集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函》(吉环函〔2021〕285号),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原有《规定》已经超过5年,需要对原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定。      

  二、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5.《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6.《集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技术报告》(2013年);  

  7.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安市实施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通知(集政发〔2014〕1号)。  

  三、重点内容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要求“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城市规划区面积”,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即东起城东街道下解放村东界,西至麻线乡东界,南起鸭绿江北岸,北至大禹山山脊。声环境功能区面积44.71平方公里。调整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9个区划单元,总面积44.71平方公里。其中1类区4个,面积30.83平方公里;2类区4个,面积11.09平方公里;3类区1个,面积2.79平方公里。     

  四、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划适用于集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