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集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集政办规〔2023〕2号
边合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集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我市城区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即东起城东街道下解放村东界,西至麻线乡东界,南起鸭绿江北岸,北至大禹山山脊。声环境功能区面积44.71平方公里。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
集安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中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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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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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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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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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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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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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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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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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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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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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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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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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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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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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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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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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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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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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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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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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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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说明:“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1.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划边界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干线(4a类区)两侧区域划定。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铁路交通干线(4b类区)两侧区域划定。
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按照集安市用地现状及《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根据历年声环境管理情况,对现行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了重新调整划分。调整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9个区划单元,总面积44.71平方公里。其中1类区4个,面积30.83平方公里;2类区4个,面积11.09平方公里;3类区1个,面积2.79平方公里。具体见表2:
表2 集安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五、特殊说明
(一)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中未涉及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的乡村村庄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乡村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1次。
(三)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四)如发生相邻不同类型功能区交界处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实施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按原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并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新的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标准执行。
(六)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七)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及时调整为4类区。
(八)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的居住区执行2类区标准。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由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集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