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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集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政令第270号)、《通化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通市政办发〔2021〕6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通市政办函〔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集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二、基本思路  

  在《办法》起草和审核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严格遵守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原则。二是重点对重大行政决策各项法定制度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注重与我市现行有效做法相衔接,将目前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制度化。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七章四十七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6条)。主要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市政府确定决策事项的目录和标准,需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20条)。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9条)。规定了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章决策执行(3条)。规定了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决策执行的进度、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五章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3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六章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3条)。主要规定了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在决策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存档。  

  第七章附则(3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责。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驻集有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特点  

  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细化。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规定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对各项程序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加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及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使决策草案的形成程序更加缜密,可操作性更强。  

  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是保证决策合法的关键环节。《办法》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和提出审查意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