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集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政发〔2023〕1号
边合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集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行政决策责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政令第270号)、《通化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通市政办发〔2021〕6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通市政办函〔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后评估和调整程序以及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市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力戒形式主义,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正确履行相关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市政府各办局或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可以以通知、领导人员批示等方式作出。
第九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情况特殊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向决策事项涉及的市政府各办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掌握全面信息,运用科学方法,作出客观结论,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应当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开作出说明。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的基本情况、论证方式和过程、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的实施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重点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可以与成本效益分析预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结合进行,相关意见、结论可以互相参照。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受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署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事项实际情况,决策承办单位认为不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并如实记录集体讨论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八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说明;
(六)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审查部门可以组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实地调研、专家论证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一条 审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市政府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市政府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市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长最后发表意见。市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决策执行的进度、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运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实施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五)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的建议。
第六章 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事项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启动、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制定依据、拟定草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有关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程序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市政府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材料、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和解读等有关程序的全过程记录,进行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PDF格式)分别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存档。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后的接收、管理、提供、移交等工作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省、通化市和本办法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行为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集有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