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集政规〔2025〕1号
边合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要求,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次公布的集安市中心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土地价格,是在2016年公布实施的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商业服务业、居住、工矿、仓储和公服等用途的土地价格。执行范围为集安市中心城区及11个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基准地价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估价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二)土地开发程度。城区平均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通电、通路、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力、土地平整)。乡(镇)平均开发程度为“四通一平”(通电、通路、通讯、通上水、土地平整)。
(三)土地平均容积率。中心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设置为2.0,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设置为1.0。各乡(镇)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设置为1.5,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设置为1.0,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设置0.7。
(四)土地使用权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
(五)还原利率。确定土地还原利率为6%,房屋还原利率为8%。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
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折算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矿、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三、土地级(等)别的确定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中心城区各用途均划分为4个级别;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分为3个等别。
(一)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等别应以城区土地级别图、乡(镇)等别图为准。
(二)宗地跨级别的,以高级别为该宗地级别。
(三)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地执行。
四、土地用途的确定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各用地类型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五大类,价格细分到二级类。
各类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
五、鼓励使用地下空间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2〕31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5〕182号)相关要求,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所在级别地表同类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一定比例执行(单建地下一层30%,单建地下二层15%,结建地下一层20%,结建地下二层10%)。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价款。单建地下空间,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
六、其他事项
(一)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和特殊用地等用地级别与价格参照工矿用地。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集安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的通知》(集政函〔2016〕134号)和《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集安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集政函〔2018〕96号)同时废止。
(三)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集安市城区基准地价图
2.集安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3.集安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集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