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尊重现有规划,有利于全面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便于保护范围划定,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设施名称
集安市烈士陵园
二、设施地址
集安市水源街水厂东行400米大禹山西坡
三、保护级别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四、主管部门
集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保护单位
集安市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六、保护范围
总面积25276.65平方米,具体四至范围如下:
1.北侧边界线:以陵园西北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识(石碑)为起点,沿北侧坡段顶部走势向东延伸,与东侧山路(村民常年行走形成的山路)形成东北交汇点;
2.东侧边界线:以东北交汇点为起始,沿东侧山路走向向南延伸至陵园南部坡段底部山沟处,形成东南交汇点;
3.南侧边界线:以东南交汇点为起始,沿陵园南部山坡坡底山沟处走势,向西延伸至西部坡段底部,形成西南交汇点;
4.西侧边界线:以西南交汇点为起始,沿陵园西部坡段,经陵园仓库、卫生间、公共甬道,沿西侧浆石挡墙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识,形成闭合。
5.其他设施范围:水源街水厂至集安市烈士陵园约433米的公共路段,均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七、保护内容
本《方案》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八、保护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集安市烈士陵园地界勘测现状图
集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 初审:姜冀 复审:吴迪 终审:荣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