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精退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每年由设区地级市(含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凡精退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原精简单位自行承担(由非财政资金承担)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原精简单位每年可以参照驻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也可以自行按不低于驻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按长春市标准执行。
2014年的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应在5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并在6月份对1-5月份提高的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补助进行补发;2015年及以后年份的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应在当年1月初确定并公布执行。
二、对象范围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民政部门和由原精简单位管理的,已按政策规定享受精退职工生活待遇的在籍人员。
三、资金来源
(一)精退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调整后增加的经费支出按原渠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精退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原精简单位承担的,调整后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原精简单位承担。
(三)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单位已不存在的,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所需资金从破产、改制预留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精退职工已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并已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予抵顶。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