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投资环境简介
集安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辖区面积3341平方公里,是世界文化遗产地、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中国书法之乡、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十大边疆重镇。集安市整体属北温带大陆性气候,岭南具有明显的半大陆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春风早度,秋霜晚至。森林覆盖率达82.16%,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超过330天。集安市现有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4.74万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28%。全市共有养老机构18家,设置床位891张。
二、投资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3.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法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5.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备案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类型的,应当在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属于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主动进行备案。 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民政部门提出。 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应当到其登记的管理机关变更业务范围,增加“养老服务”职能后,分设医疗床位与养老床位,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洁污分开,比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
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主要有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服务场所权属、规划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承诺书(包括承诺养老机构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
养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养老机构一次性补正后出具备案回执。
办理地点:集安市民政局(集安市文化路669号)
咨询电话:0435—622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