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事项(对应具体法条)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集安市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 2 |
集安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
医疗保险稽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行政检查 |
县级 |
| 3 |
集安市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行政检查 |
县级 |
| 4 |
集安市医疗保障局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行政检查 |
县级 |
| 5 |
集安市医疗保障局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行政检查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