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中共吉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法办发〔2024〕9号),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开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有必要性。
二、制定过程
2024年6月,召开清理工作培训会,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集中清理。2024年8月,按照《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对全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经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初步清理结果,履行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对13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已被新规定涵盖、替代的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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