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有关要求,借鉴其他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
6.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三、基本思路
在《办法》起草和审核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严格遵守国务院条例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原则。二是重点对试点工作中各项法定制度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紧密结合市情,充分落实我市各项产业政策,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二条,从入市主体、范围及条件、入市方式及程序、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管理、开发管理等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
《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范围及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并符合规划的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符合相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要求,可以入市。
《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入市方式主要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等程序组织入市。
《办法》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同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及收益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征收,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使用地入市项目的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强了对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等。
五、重要意义
《办法》通过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入市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健全“同地同权、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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