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集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582013590556F/2025-00009
分      类: 城市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标      题: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安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集政办发〔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582013590556F/2025-00009 分      类: 城市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标      题: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安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集政办发〔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集安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集政办发〔2025〕2号

边合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集安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安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年)

    第一章 总则

    一、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二)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6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城市环卫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24〕8号)

    (三)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134-2019)

    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

    4.《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2546-2019)

    5.《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2018)

    6.《吉林省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范编制指南(试行)》(2024年11月6日实施)

    (四)其他参考资料

    《集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二、规划范围

    团结街道、黎明街道、通胜街道、城东街道及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周边需统筹协调的区域,面积21.29平方千米。

    三、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衔接《集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期限。确定本次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其中规划近期为2025—2030年,规划远期为2031—2035年。

    第二章 现状分析及规划解读

    一、垃圾现状

    (一)现状产量

    根据集安市建筑垃圾最新统计数据,2023年集安市城区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约8.8万吨,2024年城区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约2.9万吨。

    (二)处理方式

    1.工程渣土(含泥浆)

    工程渣土现通过市场平衡的方式消纳,建筑工地产生的工程渣土由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寻找渣土消纳渠道,优先用于基坑回填、道路工程、场地地坪抬高等岩土工程,多余部分存放至各积存点。

    2.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现城区内新建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处理去向监管尚不够全面,但由于这类垃圾回收利用价值较高,大部分由社会化垃圾回收企业收集加工,其余无法直接利用的部分则被运送至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

    3.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部分混入生活垃圾,没有得到较好处理,部分装修垃圾被运至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

    (三)处理设施现状

    暂无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现有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1处,位于河西街,用地面积30公顷,总库容180万立方米,弃土堆积坝最大高度为6米。

    (四)收运现状

    200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明确表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目前集安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无统一收运单位,处理、统计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收集整理。

    二、现状分析

    (一)收运

    建筑垃圾相应的收运处置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建筑垃圾收运逐步实现了市场化运作。

    (二)处理

    现在建筑垃圾处理中没有终端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未经分拣利用便被运往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露天堆放或填埋,浪费土地资源,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环境、环境卫生都有长远的影响。

    (三)管理

    我市建筑垃圾完成了初步收运和存储。工程渣土、其他类建筑垃圾的信息化、智慧化管理需要优化与升级,如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收运路线还需进一步优化。同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制度和管理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实现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规划解读

    《集安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实施需立足集安“世遗古都、边陲明珠、援朝首渡、国参故里、养生福地”的城市特质,紧扣“生态优先、城区统筹、精准治理” 的原则,既要守住“世遗保护、生态安全” 的底线,又要破解边境城市、中小城市的治理短板;既要通过任务闭环、部门协同确保“干得成”,又要通过要素保障、社会共治确保“干得久”,最终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为集安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边境生态城市”提供坚实支撑。

    第三章 规划目标

    一、规划目标

    (一)近期目标

    到2030年底,全市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

    (二)远期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规划指标

   按照近、远期两个层次分别设置建筑垃圾处理规划指标。

表一 建筑垃圾处理规划指标

序号

指标类别

  

近期

远期

1

减量化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300

按照上级

下达指标

 

2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200

按照上级下达指标

3

无害化

建筑垃圾收运率%

≥90

100

 

4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100

 

100

5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100

100

6

资源化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率%

≥80

100

 

7

拆除/工程垃圾综合利用率%(拆除/工程垃圾综合利用量占拆除/工程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48

 

≥68

 

8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工程渣土回填利用的量占工程渣土总产生量的比例)

≥55

≥85

 

9

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装修垃圾综合利用量占装修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20

≥40

 

10

数字化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80

≥90

 

11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监控管理系统安装比例%

≥40

≥80

    第四章 规模预测

    一、建筑垃圾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从源头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含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1.近期工程渣土(含泥浆)产生量约3.44万吨,远期工程渣土(含泥浆)产生量约2.32万吨。

    2.近期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1.44万吨,远期年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1.2万吨。

    3.近期拆除垃圾产生量为3.37万吨,远期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1.12万吨。

    4.近期装修垃圾产生量约2.83万吨,远期装修垃圾产生量约2.83 万吨。

    三、建筑垃圾利用量预测

    根据我市现存未装修房产和待开发地块以及老旧楼房具体情况,对我市建筑垃圾利用量预测。近期集安市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为11.08万吨,综合资源利用量4.84万吨,需填埋处置部分为6.24万吨,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利用率达到43%。远期集安市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为7.47万吨,综合资源利用量4.73万吨,需填埋处置部分为2.74万吨,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利用率达到63%。

    第五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一、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筑垃圾减量应从源头实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秉承“谁产生、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垃圾减量责任。

    (一)明确项目参与各方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将目标纳入项目整体建设管理流程。

    (二)积极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绿色设计及施工技术(应用BIM技术进行全过程管理)。

    (三)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分类工作,针对工程项目产生的渣土(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类型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四)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做好分类贮存,划定建筑垃圾堆放专用场地,规范收集和清运流程,避免混合堆放。

    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建筑垃圾应根据资源化利用需求,从源头严格做好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应采用预约上门方式收集。进入收集系统前应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建筑垃圾中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率应达到100%,对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设置醒目标识,单独存储;同时应划设专区,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1年内能够用于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未利用土地整治等综合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暂时不进行填埋处置,进场后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识。

    三、分类源头减量措施

    (一)工程渣土(含泥浆)

    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可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减少最终产生的需要处理和填埋消纳的总量。

    (二)工程垃圾

    1.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2.应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

    (三)拆除垃圾

    1.在设计阶段应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

    2.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旧建筑的多元化再利用。

    3.应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

    (四)装修垃圾

    可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章 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

    一、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一)分类收集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面管控。

    1.工程渣土(含泥浆):以土方、废弃混凝土、砂石为主,作为建材市场、建筑工程的回填土,在建材市场内部可实现内部占补平衡,资源利用率较高。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建立,对市区内产生的工程渣土统一调运,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运至转运调配场暂存。产生的工程渣土基本由本市内工程项目消纳,不设置永久性的弃置场。

    2.工程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分拣收集,分类后由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送至定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统一管理,最终送入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或专业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3.拆除垃圾:由地块征收单位负责分拣收集,工程渣土分类上报信息化系统后统一调配利用,其他拆除垃圾分类后由建筑垃圾收运专用车辆送至定点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统一管理,最终送入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或专业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4.装修垃圾:以居民装修产生为主,成分复杂,由居民将装修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收运公司统一收集、运输,由建筑垃圾收运公司分拣处理后,根据分拣的垃圾种类,送往资源化利用厂或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

    (二)收运车辆要求

    建筑垃圾转运实现100%密闭化运输。为避免运输过程中掉落尘土或随风飘浮,建筑垃圾运输车要求全部采用密闭式车厢。收运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

    (三)运输路线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向住建部门申报,按照其指定的区域、路线、时段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尽量避免人口密集区及车流高峰期,选择道路宽阔且人流量较少的道路运输。主城区划分禁止收运区和限时收运区,建筑垃圾收集车在限时收运区内在限定的时间内按固定的路线收集,在其他区域按照固定的路线收集,直到收集的建筑垃圾是运输车辆的最大承载量,返回建筑垃圾调配场,清空垃圾后再次出发按照既定路线继续收集。

    二、建筑垃圾收运主体

    (一)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向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二)施工单位

    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住建部门的规定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理;加强对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严查严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机械化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三)收集运输单位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应拥有专用的运输设备和车辆,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经住建部门核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运输单位应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具备全密闭运输、统一外观标识、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装置,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运输车辆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位置利用或处置,不得沿途遗撒,不得超载超限,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标识、号牌清晰,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住建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运输。工程泥浆应采用槽罐车运输,其他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厢式车辆运输。

    (四)处置单位

    鼓励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参与市场化经营,处置单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须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标准要求。处置单位应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建筑垃圾处置工艺流程、场地平面图、过场路线图等满足规范要求;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破碎、筛分等机械,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分类消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核对确认进入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运输车辆、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不得消纳、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物等其他非建筑垃圾类的废弃物。应实施建筑垃圾接收、消纳、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类型、接收量、消纳量、处置量、处置利用工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类型与产出量、产品流向等信息。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处置利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接收的建筑垃圾处置率达100%,不得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中不能资源化利用的部分,在满足环保与安全的条件下应进入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不得无故占用、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章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一、处置利用原则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原则遵循国家关于建筑垃圾基本技术政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

    二、处置利用目标

    (一)建立规范的分类收集、分区堆放、分类处置系统;

    (二)逐步在施工工地建立分类机制;

    (三)采用市场和行政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垃圾分类再利用,在源头减少建筑垃圾外运处置量;

    (四)逐步建立高标准的建筑垃圾再利用体系;

    (五)对无法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置技术路线

    (一)调剂减量

    优先选择有回填土石需求的施工场地或单位,在满足其回填土方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供给。其次在公园、街头绿地等堆山造景,创造公园、街头绿地新的观景制高点。再次根据防洪规划、竖向规划,利用需要提高标高的区域进行整体平填。

    (二)信息共享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当地部门供需信息的共享程度。城区内需要住建部门牵头共享工程项目建设信息,使建筑垃圾在各部门主管范围内信息共享和流通,实现建筑垃圾的物尽其用。同时推进与周边城市的信息共享,实现建筑垃圾的消纳。

    (三)资源化利用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经分拣后具备资源化利用价值的木材、金属、玻璃进入回收利用渠道,混凝土块等纳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资源化利用。开展全过程建筑垃圾减量、回收、资源化利用工作,是未来建筑垃圾处理发展的主要方向,建筑垃圾应尽量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表二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方法

垃圾成分

再生利用方法

开挖泥土

堆山造景、回填、绿化

碎砖瓦

砌块、墙体材料、路基垫层

混凝土块

再生骨料、路基垫层、碎石桩、行道砖、砌块

砂浆

砌块、填料

钢材

再次使用、回炉

木材、纸板

复合板材、燃烧发电

塑料

粉碎、热分解、填埋

沥青

再生沥青

玻璃

高温熔化、路基垫层

其他

填埋

    结合处理工艺、处理场地、资金投入、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设定准入条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及与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鼓励相关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合理布局,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四)弃置消纳

    资源化利用化程度较低或无法资源化的建筑垃圾应由有收运资质的企业收运,再由满足消纳能力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无害化处理。

    四、处置设施规划

    规划设置一个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位于河西街北侧、通沟河右岸,占地8410平方米。

   规划设置一座建筑垃圾消纳场,位于滨江西路和河西街交汇处西侧800米,占地3万平方米。同时紧邻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占地1万平方米,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年。

    五、存量垃圾规划

    集安市存量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包括:正规临时堆放点和非法弃置堆放点。

    (一)治理任务

    住建部门要加强排查,发现非法弃置堆放点及时治理。加快非法弃置建筑垃圾堆放点的摸排工作,查清现有非法弃置建筑垃圾堆放点数量、规模,建立台账,推进非法弃置建筑垃圾堆放点整顿,为开展非法弃置建筑垃圾堆放点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二)筛分治理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采用筛分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消除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筛分后的渣土就地回填利用或与其他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一同运至建筑垃圾调配场资源化处理,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运至消纳处理场消纳处置,危险废物运至相关危废处理企业处置,有价值物料进入废品回收体系。

    各堆放点应通过合理的覆盖物遮盖住存量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物向周围环境扩散。在建筑垃圾分拣、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和粉尘的扩散,以保护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利益。

    第八章 建筑垃圾管理体系规划

    一、管理单位

    建筑垃圾集中处理涉及面广、环节繁多,需各部门配合并加强相互协作。住建部门作为建筑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针对建筑垃圾治理情况动态调整目标任务。

    二、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治理涉及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建筑垃圾治理实际情况,按照“部门职能+核心任务+细化举措”的逻辑,对各部门职责进行强化丰富,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全链条无盲区、责任无悬空。

    第九章 近期建设规划

    一、近期工作规划

    近期,主要以治理现存建筑垃圾积存点,完善现有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系统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一)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整治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品质。

    (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分类,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设施,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的整改提升工作,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二、近期项目规划

    规划近期(2025—2030年)根据建筑垃圾治理需要,在规划范围内提升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针对收运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进行收运、分拣,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均由住建部门规划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动态调整。

  结合集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设置一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年。规划设置一个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规划设置一个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位于河西街北侧、通沟河右岸,占地8410平方米。规划设置一座建筑垃圾消纳场,位于滨江西路和河西街交汇处西侧800米,占地3万平方米,总库容30万立方米。同时紧邻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占地1万平方米,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年。估算投资约5700万元。具体如下:

    表三 近期建设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

规划内容

建设时序

估算金额

(万元)

1

收集设施

建筑垃圾

转运调配场

1处

近期

400

2

收集设施

建筑垃圾消纳场

1处

近期

1500

 

 

3

处置设施

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厂

建设厂房、分拣系统、搅拌系统、破碎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近期

3500

4

信息化

信息化管理系统

基础数据库、审批、监管系统等

近期

300

合计

5700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

    由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及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并从源头治理、运输监管、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方面强化建筑垃圾治理流程。

    第十一章 附则

    本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