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安市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政办规〔2025〕4号
边合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集安市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安市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的广大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安市城乡范围内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出租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限定租金价格,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提供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组织实施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定价及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 申请和配租
第五条 有需求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在集安市区无住房或住房人均面积小于15平方米。
申请人的子女年满18周岁,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请。
第七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4.集安市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5.在乡镇工作人员需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证明。
第八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申请人向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交认租申请,由乡镇(街道)进行资格初审;审核合格后,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二)运营单位按照资格审核通过顺序组织申请人预约选房;
(三)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1个月时间内签订合同,均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两次的,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1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出租经营管理
第九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出租、经营和管理由运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制定出租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在集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等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并应明确是否包含取暖费、物业费。租金定价需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实际签订合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租金定价。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可以按年度调整租金定价,调整租金定价须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
第十三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年租制。
第十四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在租住房期间不得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运营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确保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住房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对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出租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营单位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房资格;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装修住房;
(四)在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如运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出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或者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擅自销售、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出台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标准,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