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安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政办规〔2025〕2号
边合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集安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安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依据《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大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吉安居〔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指市政府选定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在市场上收购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措: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专项债券;
(五)银行贷款;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资金;
(七)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
(八)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按照“一项目一账户”的原则,签订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封闭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作为集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金监管机构,对收购主体的项目资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收购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的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应当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上报项目收购、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收购内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收购、建设。
(二)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认真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的收购资金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可用于购买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支出及必要的税费支出,包括需要预留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等。
(二)可用于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改造、装修为可以“拎包入住”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支出,包括房屋内外装修、设施设备更新等。
(三)可用于在申请贷款流程中需要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服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拟收购商品房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服务等前期费用。
(四)可用于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能产生的供暖费、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与项目经营相关的运营维护支出。
(五)可用于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合理支出。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项目债务。
第九条 收购主体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确保贷款资金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该账户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出台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标准,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