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集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政发〔2023〕6号
边合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集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中共集安市委常委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规定(试行)》《集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集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一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通化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措施。
(二)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深改委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需要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的重要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重大财权、事权划分意见。
(十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成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十二)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及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中央、省、通化市在我市投资项目需市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的重大项目。
(二)以财政资金或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决定;2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程序研究决定;2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五)需要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扶持或资金支持的非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
(六)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市直年度财政预算重大调整,财政预算追加支出2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决定;200万元—500万元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报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以政府及所属部门各种平台融资3000万元以下的融资及资金安排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决定;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报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研究决定;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市政府及市属企业单笔股权投资和转让、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及国有土地收储3000万元以下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决定;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报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研究决定;5000万元以上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章 决策酝酿
第四条 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决策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问题以及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七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集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履行程序。
第三章 集体决策
第八条 重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范畴的,市政府审议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因紧急情况来不及会议决策的,在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应向会议报告并由会议予以确认。
第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需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决策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会议组成人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不同意或缓议应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市政府主要领导应在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经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职责分工有交叉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班子成员共同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经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再次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集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相关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可参照本办法行使相应决策权限。边合区管委会依据《中共集安市委办公室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集办发〔2021〕17号)以及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有关政策要求行使相应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