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集安市通沟河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政规〔2023〕1号
边合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集安市通沟河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安市通沟河饮用水
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沟河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各种污染,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沟河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沟河饮用水水源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批复为准)。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条 通沟河水源源头以及全流域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二类水体标准。通沟河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要达到100%。
第五条 通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源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段管理和条条管理相结合。分段管理,即沿河各乡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源卫生管理工作。条条管理,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通沟河流域内各种活动和行为依法监管。
第六条 各沿河乡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通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质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为通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质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通沟河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气体)等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等运输工具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应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八条 通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
(五)禁止从事种植、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准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九条 水利部门和属地乡镇(街)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水源保护区公路运输的管理,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车辆进入。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建立专业的应急机构和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妥善应对和处置。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向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通沟河取水口及全流域水质检测能力,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每月对取水口及全流域相关河段采样化验,适时发布水质情况。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安市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